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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加入时间:2012-10-17 9:04:14 ┆ 点击数:4366

为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288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以“携手慈善、共创和谐”为主题的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十次党代会和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弘扬慈心济世、善举助人、温情互暖、和谐共进的江城慈善精神,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筹集更多救助资金,帮助更多的困难群众走出困境,为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做出贡献。

二、捐赠原则、范围和标准

()捐赠原则:坚持依法组织、广泛发动、坚持自愿、鼓励奉献的原则,鼓励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多捐多赠,有困难的职工可以少捐或不捐。

(二)捐赠范围:

1、个人捐赠。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吉部队等单位干部、职工,以及其他有经济收入的个人。

2、单位捐赠。全市各类生产、经营、服务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捐赠标准:

1、个人捐赠标准。

(1)市级领导按400/人,局级领导(含调研员、副调研员)按300/人,处级干部(含处级科员)按200/人,科级干部(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按160/人,一般干部按100/人。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工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根据实际捐赠两天的工资。

(2)个体工商户200/户。

2、单位捐赠标准。

(1)特大型企业50万元/户,大型企业30万元/户,中型企业10万元/户,小型企业2万元/户;

(2)房地产开发企业5万元/户;

(3)银行、保险、证券单位2万元/户;

(4)民营50强企业3万元/户;

(5)宾馆、酒店等娱乐服务企业2万元/户;

(6)大型零售企业2万元/户,中型零售企业1万元/户,小型零售企业0.2万元/户;

(7)其他单位捐赠两天经营收入;

三、激励措施

为大力弘扬慈善精神,保证捐赠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以下激励措施,鼓励有关单位更好地开展捐助工作。

(一)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慈善会接受社会捐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69号)规定,所有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完成计划指标并上缴省慈善总会20%后,超出部分留在当地使用。对完成任务指标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1%的奖励,超额部分给予2%的奖励,奖金从各县(市)区、开发区提取10%的工作经费中支出。 

(三)对完成任务指标的牵头单位按捐赠款数提取0.5%作为工作经费。对超额完成任务指标的牵头单位,在救助资金上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是由牵头单位提出救助申请,经市慈善总会批准,按职工捐款7%,单位捐款10%对牵头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困难群体实施救助。

(四)对于中小企业、单位捐赠5万元以上、大型企业捐赠20万元以上、工商企业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捐赠5万元以上和个人捐赠1万元以上的,由市领导亲自接收捐款或通报表扬。并将各单位、个人参加专项捐赠活动的实绩,作为年度精神文明建设评比的一项重要参考条件。

四、捐赠款的接收方式

捐赠款的接收方式采取属地管理的方式进行,市本级捐赠活动由市直机关工委等12个牵头单位负责,凡在市里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由市本级各有关牵头单位组织捐赠,捐赠款由市慈善总会负责接收。在各县(市)区、开发区登记注册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组织捐赠,各县(市)区、开发区捐赠活动由慈善总会或民政局负责。

五、捐赠款的管理使用

本次活动募集的善款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按计划指标上缴省里20%80%留在当地安排使用,其中10%作为工作经费。其余部分,根据省里统一部署,按照《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2]65号)规定执行,重点用于助学、助残、助老、助孤等常规性救助项目,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同时,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30号)要求,在建国65周年前全面完成零散烈士墓改造任务。为此,2012年“双日捐”募集款项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建设。市本级捐赠款的使用由市慈善总会提出“双日捐”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财政部门将捐赠款及时转入市慈善总会帐户,由市慈善总会发放给被救助单位或个人。

六、时间安排

募捐活动从十月初启动,十月底基本结束。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市里统一要求,安排好捐赠活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本次活动是全省统一开展的大型专项社会慈善捐赠活动。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捐赠活动。

   长:王志厚    市政府副市长、市慈善总会会长

副组长: 赵志龙    市政府副秘书长

             宋秋实   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市政公用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江城日报社、江城晚报社、市电视台、市人民广播电台、市经济广播电台。

本次活动由市民政局负责总协调,市慈善总会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府推动,慈善运作,各方配合,社会参与”的总体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明确责任,严格捐赠标准,落实捐赠目标。各级民政和慈善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各新闻单位负责募捐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定期在《江城日报》刊登全市的捐赠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切实增强企业和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调动广大群众自愿捐助的积极性。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开展此次专项募捐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务实之举,体现了慈善捐赠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根本宗旨。在做好职工捐赠的基础上,重点要动员单位踊跃捐赠,消除漏捐、不捐,确保为我市的贫困群体募集更多的资金。

(四)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凡接收捐赠款的县(市)区、开发区慈善组织都要向捐款单位和个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捐赠接收收据。捐赠结束后由审计部门进行统一审计,并通过媒体及时发布捐赠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捐款单位和部门,也要在本单位、本部门公布捐赠情况,确保整个过程公开透明。活动结束后,市政府将对捐赠额度大、组织工作好,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位:吉林市慈善总会

       址: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

收 款 单 位:吉林市慈善总会非税代收代缴专户

开 户 银 行:吉林银行吉林北华大学支行

       号:020 101 201 110 000 377

     人:祁 涵    联 系 电 话:62269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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