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CSD2016001号
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
甲方: 吉林市慈善总会 乙方: 吉林省助力圆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慈善捐赠达成如下协议,此协议是由甲乙双方共同订立,并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一、协议内容 1、乙方自愿与甲方合作建立“吉林市慈善总会助力圆梦爱心基金”,简称:助力圆梦爱心基金。 2、基金的资金来源: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捐赠5000元人民币,作为基金的原始资金。其后,每年通过保值增值和社会募集方式,向基金注入不少于1000元的资金。 3、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管理、使用。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的管理使用。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两名,工作人员7名。 主 任:孙 洋 副主任:王 飞、姚慧奇 成 员:商敬东、葛 羽、于学玲、王 猛、祁涵、王梓名、邢梦颖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制定基金的《章程》及管理细则;决定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审议和批准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安排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其他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管委会确定基金资助对象后,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吉林市助力圆梦基金管委会负责。 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贫困学生、残疾人和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年使用资金不得少于基金当年余额的70%。 5、甲方接到乙方捐赠资金后,给乙方开具慈善捐赠发票。 6、吉林市慈善总会每年按基金使用金额的10%提取管理成本费用。 7、基金的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按照基金《章程》执行。 8、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爱心行为在发布会、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等进行宣传。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捐赠的善款有监督权力。 2、乙方严格按协议内容使用善款。 3、协议中未出现的合规项目,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协商补充。 三、付款方式:乙方自合同生效10日内,把5000元的原始基金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或直接交到甲方)交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每年12月底前向基金注入资金。 四、附则 1、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2、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甲、乙任何一方正常履行合同时,不应视作对方违约,甲乙双方对此表示认同。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吉林市慈善总会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 电话:0432-62269897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吉林省助力圆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新天地公寓 电话:0432-66367722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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